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2 年1月1日起实施,取代了原有的海关总署令第 243 号《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和《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两个涉及进口肉类监管的法规合二为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对于进口肉类监管是如何规定的?又有哪些新的变化呢?今天小编就为您盘点一下。
进口肉类监管新变化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发布后,取消了例如出口蜂蜜、进出口水产品、进出口肉类和进出口乳品在内诸多专门的检验检疫管理办法,使相关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纳入同一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一、引入“合格评定”概念,并明确
合格评定所涵盖的监管措施
《办法》第十条规定,海关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合格评定。进口肉类合格评定活动包括: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国家(地区)〔以下简称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估和审查、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进出口商备案和合格保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随附合格证明检查、单证审核、现场查验、监督抽检、进口和销售记录检查以及各项的组合。《办法》将合格评定以法规的形式进行了明确,能够使进口肉类监管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
二、明确对境外国家审查和评估
的内容和方式
《办法》第十二至十七条分别规定了海关总署对境外国家审查和评估的条件、内容、审查方式、审查材料以及结果应用等内容。相对于原《办法》中仅仅提出对境外国家的审查评估要求而言,做出了进一步细化。这对境外拟向中国出口肉类产品的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机构可以对照这些评估审查内容和方式评估其向中国出口肉类产品的可行性。对于进口肉类企业和境外出口肉类生产企业也具有参考作用,尤其是该国出现重大动植物疫情和重大食品安全问题时候,可以帮助企业了解海关总署重新审查评估工作的内容和程序。
三、明确海关总署可制定并实施
视频检查计划
《办法》第十四至十六条规定,海关总署可制定并实施视频检查计划,并且对视频检查内容、方式和结果应用做出规定。这种灵活的检查方式是互联网技术发展对进口食品监管带来的极大便利。按照科学规范的原则和流程对材料的真实性、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食品安全状况等内容采用视频检查的方式进行审核评估,能极大的提高检查效率,降低检查成本,降低不必要的风险。
四、细化了对境外输华肉类的
暂停和禁止进口制度
《办法》规定,海关总署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可以对相关肉类产品采取暂停或者禁止进口的控制措施。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了禁止和限制进口措施的条件和解除条件,这相对于原《办法》中的规定更加细化。
五、细化了进口肉类包装和标签、
标识规定
《办法》第三十条单独列出了进口肉类包装和标签、标识规定。对于进口鲜冻肉类产品,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标明以下内容:产地国家(地区)、品名、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储存温度等内容,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加施出口国家(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标识。
现阶段肉类监管模式
一、入境前检疫准入
海关总署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并公布获得注册的企业名单。我国与各允许肉类产品输华的国家签订了输华肉类议定书,详细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出口国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评估。只有符合这些要求,进入《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肉类产品名单》,该国肉类产品才能获准输华。获准输华肉类产品名单可以在海关总署进出口食品安全局的网站查询。
二、入境前进出口商备案
海关总署对向中国境内出口肉类产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并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出口商、代理商名单。海关对食品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已经实施备案管理的进口商,方可办理肉类产品进口手续。
三、检疫审批管理
海关依法对需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进口肉类产品实施检疫审批管理。肉类进口商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
四、指定口岸进口
进口肉类产品运达口岸后,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需要移动的,必须经海关允许,并按照海关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
五、综合评定
进口肉类产品经海关合格评定合格的,准予进口。
进口肉类产品经海关合格评定不合格的,由海关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书面通知食品进口商,责令其销毁或者退运;其他项目不合格的,经技术处理符合合格评定要求的,方准进口。相关进口食品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食品进口商销毁或者退运。
六、入境后监管
肉类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肉类产品名称、净含量/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 6 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为销售后 2 年以上。
供稿单位:天津新港海关、进出口食品安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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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肉类 食品安全 检验检疫 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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